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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

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承租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以自身名义与出租人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备用于设立公司的工程施工。公司成立后虽与出租人签订遗留问题解决协议,自愿承担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义务,但因该行为与承租人作为发起人须承担的责任无关联性,并非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同时,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应为承租人而非设立中的公司,因此,承租人作为发起人应承担租赁合同的责任,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谢雨时。 
【关键词】
民事 公司法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发起人责任 公司设立 对外签订合同 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8日,李X以个人名义与焦作盛弘(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资租赁合同单》《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等一系列建筑设备的租赁合同,约定:李X向焦作盛弘租赁搅拌机、配料机、混凝土输送泵、塔式起重机、钢管、模板等工程设备和材料,并约定了租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上述合同书上均具有牛富强的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后,焦作盛弘依约将租赁标的物交予李X,交付时,由牛富强、江华(均系李X工地上的工人)签字认可清朝出阁记,租赁标的物均用于修武太极酒店(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施工。四日后,修武太极酒店正式注册成立,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X系发起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之后的几年,修武太极酒店经变更增加一名股东并增加了注册资本。2011年6月,即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修武太极酒店与焦作盛弘签订了一份关于合同的遗留问题解决协议莫小凤,表明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修武太极酒店来承担。此后,焦作盛弘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李X到期未足额返还设备且未支付租赁费。
为此,焦作盛弘以李X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未支付租赁费且不予返还租赁标的物为由大侦探西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牛富强、江华支付租赁费313 343.4元,并返还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物。
李X辩称:租用焦作盛弘的设备均用于修武太极酒店的施工工程,应由修武太极酒店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焦作盛弘撤回了对牛富强与江华二人的起诉吉贝克。
【争议焦点】
在公司设立前,行为人作为承租人以自身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建筑设备用于设立公司的工程施工。公司成立后与出租人签订解决协议,自愿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应由设立的公司承担虎兄豹弟。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X给付原告焦作盛弘租赁费313 343.4元;被告李X返还原告焦作盛弘钢管16373米,十字扣14478套,接扣3357套,转扣810套,顶丝268套,蝴蝶卡3个。
被告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焦作盛弘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回对牛富强、江华的起诉,造成本人无法将该二人列为被上诉人,剥夺了本人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2.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牛富强与本人系合作关系,设备租赁事宜由其负责并签订合同,江华亦系由牛富强介绍到工地工作,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不能认定此二人系本人雇佣的工人,此二人签字确认的出库单亦不应由本人来承担责任。另外,出库单与入库单不符玉石传奇,出库单应具有被上诉人焦作盛弘的签字,入库单应具有本人的签字,但无论出库或入库单大多均无牛富强和江华的签字;结算清单上亦无该二人的签字冲囍,所有签字均系被上诉人焦作盛弘故意伪造。3.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焦作盛弘与修武太极酒店签订解决协议,约定由修武太极酒店承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且设备的使用主体和出库单、入库单等票据的主体亦系修武太极酒店。因此,合同主体应变为修武太极酒店,而非本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焦作盛弘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焦作盛弘辩称:本公司撤回对牛富强、江华的起诉并未影响上诉人李X的诉讼权利,且在原审中本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李X系合同相对方,系适格的当事人。出库单、入库单仅需对方签字即可认定有效,因牛富强、江华为经办人,因此才在合同上签名,对账清单上亦具有双方的签字,双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适格。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是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发起人应对在公司设立期间以个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首先ca183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沭阳吧论坛,发起人享有普通认股人无法享有如获取报酬权、创立大会召集权等特权混沌雷修txt下载,对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成立后的去向具有决定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课以较重的责任。其次,在公司成立以前能源走私商,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权利能力,而发起人则系设立中公司的机关,相对于发起人而言,成立后的公司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王敏彤,发起人责任系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公司利益的保护。再次,在公司成立前,其他社会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情况不熟悉,往往是基于对发起人的信任而作出判断,洪煦榆因错误判断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应由具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较为合理。最后,公司设立阶段,发起行为的实施主体系发起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亦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此系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
在公司设立之前哈扎拉人,行为人为设立公司以自身名义与出租人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租金。此后,公司设立后实际使用前述租赁标的物进行工程施工,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出租人签订遗留问题解决协议,对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行为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标的物,为此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标的物。因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系在公司设立之前,而公司在设立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应认定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系行为人,而非公司。根据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自身名义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即应承担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与出租人签订了解决协议,属于对行为人行为的认可,但该行为与行为人应承担的公司发起人责任并无关联性,行为人不能以该事实作为免责事由姚腾飞,主张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综上,行为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标的物。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李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效力·发起人责任·设立成功(C010301011)
【案号】(2014)焦民一终字第124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14年05月19日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总第705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