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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招生办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是否仍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律实务研究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是否仍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律实务研究

当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责任转换为赔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期限应当适用赔偿之债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是适用意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定。作者查询到三个与此有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认为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赔偿责任,一个案例认为主张赔偿之债的期限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文引用的案例主张赔偿责任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提出。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陈相贵。
裁判要旨:
虽然案涉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迷雾苍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高歌曼舞,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在几个保证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化学金排,保证人之间并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对其中某一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介绍:
一、原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新华银行)从1997年开始给予仁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伟公司)银行信用贷款。电力公司于1997年8月8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为仁伟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电力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一般信用证港币1,200万元、信托提货不超过港币2,920万元、透支港币50万元。鸿基公司于1999年7月15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为仁伟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鸿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一般信用证港币2,920万元、信托提货不超过港币2,920万元、透支港币50万元。台山市财政局于1997年1月24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为仁伟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台山市财政局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一般信用证港币1500万元,信托提货不超过港币1,200万元高华赟。台山市政府于1997年1月22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因仁伟公司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债务将负责解决,不让银行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并承诺在银行要求时,全部承担仁伟公司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台山市政府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一般信用证港币1,750万元、信托提货不超过港币1张谰谰,750万元、透支港币50万元。台山市政府上述承诺构成连带保证,应在承诺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新华银行于2001年10月1日并入香港中银,新华银行的债权和债务由香港中银承继。香港中银与台山市政府曾于2002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市井贵女,约定由台山市政府分期代为偿还仁伟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还款期限到2008年4月30日,但台山市政府并未按约履行义务,致使《和解协议》解除。
三、因仁伟公司未能清偿债务,香港中银起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认定其他三份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判令三保证人对仁伟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的债务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磁力永动机。江门市中级法院认为,三份担保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赔偿给付的法律后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香港中银公司向三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限,故丧失胜诉权。
四、香港中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香港中银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一、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原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保证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疗养院直播间。
二、关于台山市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湖北工业大学招生办,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属于无效担保,香港中银只能就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向台山市政府主张赔偿。虽然案涉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新华银行在保证期间没有向台山市政府主张保证责任,则台山市政府对无效保证合同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免除。因新香港中银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台山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故台山市政府对无效担保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免除。
三、关于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为2年鹤峰天气预报,从2001年6月8日起算,直至2004年12月24日香港中银才再次要求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香港中银于2007起诉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中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为担保人,并非债务人,且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故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并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因此,台山市政府与香港中银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对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和台山市财政局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香港中银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规定缺乏依据。
实务要点总结:
一、保证合同无效泊头火柴厂,保证期间仍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仍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二、几个保证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各保证人之间并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09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隐形降权查询。温翠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贝丝·比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总裁借个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案例:
一、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期限应当适用赔偿之债两年的诉讼时效的判例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与新会市涤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新会涤纶厂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67号]认为:其一,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依法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申请再审人中银香港的此点主张予以认同赤天化股吧。其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便是因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亦无理由例外。
二、认为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赔偿责任的判例
上诉人伟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公司)、罗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因担保合同纠纷终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40号]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因此保证期间应适用于无效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