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晨

男女那点事主編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許育典-月旦知识库

主編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許育典-月旦知识库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許育典 主編
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本書集結多位專攻文化憲法、經濟行政與智慧財產法學者,分別為文撰寫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篇章,本書內容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第一篇)刹那清欢,第二類針對娛樂產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制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制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制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
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產業、娛樂產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書彙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制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的發展。

傳統文化疆界內的少數族群,可藉由文化商品及產業化的力量,爭取在當代主流社會內部權力與資源的重新分配,而主流文化與弱勢族群文化的重新互動,則可清晰地形塑出全球社會內部的「多元文化性」(multi-culturality)。
許育典,
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產業的法制建構


現行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法律名稱與規定條文上,雖然充斥著文化一詞的用語,但實質上卻可說只是一部文化內涵真空的法律。就此而言,該法說要獎勵電影產業、媒體產業,但這種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類別」作定義的方式,卻並無法告訴我們該法所欲獎助的是什麼類型的電影,例如:所謂的色情、暴力影片是否會獲得補助倾国娇妻。而且,這種僅規範產業類型,卻不定義文化內涵的規範方式,在規範表面的價值中立或虛無下,反而有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仍不脫傳統對文化想像的窠臼,無法藉由創新觀念的導入,開發新的文化商品,例如:相較於法國薄酒來的文化行銷,具有地方特色的臺灣農特產品,卻可能無法適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產業類型分類,而無法因應產業發展的困境。由此看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既然並沒有提出任何稍微具象的文化創意願景(當然,除了促進經濟發展外)车卫士,自然更不可能提出,要如何建構所謂「文化創意之自由開放環境」的方向。
但事實上,相對於孕育文化創意產業,對於自由開放創作環境的需求,在臺灣社會中不曾消失的一種聲音侯集中学,反倒是這個社會需要特定的文化,這些文化的價值不可以被侵犯或違背心之全蚀,而且需要以某種程度的社會控制,去維持特定文化的存續。亦即,在較具爭議的案例上,這個社會是否可以接受不同文化內涵,而成為孕育文化創意產業的溫床,卻並非全無疑問。舉例而言:同性戀的次文化、或是情色的次文化,在臺灣主流社會就往往仍被視為是不登大雅之堂,而被排除在臺灣社會主流文化的範圍之外,然而這些所謂「非主流」的次文化情欲深渊,岩崎峰子卻可能是巨大的文化創意商機所在。
以電影、電視等媒體產業的發展為例,日本的情色影視產業每年可創造約10億美元的產值,而美國的情色影視產業則有5到18億美元的產值,除了形成出一個產業鏈外,更已經對外輸出其情色文化,對世界形成巨大的文化影響力,其實可說是一套成功的文化創意產業模式。但臺灣社會是否可以接受如此「前衛」的文化創意產業,只要從先前臺北市立美術館舉行的日本次文化「海洋與御宅族文化」展中鬼水凶灵,展出日本海洋堂公司的動漫模型及創作設計作品,但因不少模型的造型暴露,就遭臺北市議員質疑北美館淪為「情色的商業櫥窗」;或是從前一陣子大眾對壹傳媒「動新聞」,所採取的圍剿態度,便不難得知臺灣社會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至少在文化創意的尺度與範圍上,其實尚未形成共識合阳天气预报,該法立法總說明中所提及的所謂「適足提供一孕育文化創意之自由開放環境」,恐怕是一種簡單帶過卻未具體說明的過度化約標榜。
然而,面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既有文化社群價值間的可能衝突暗黑3牧牛杖,在文創法的立法過程中,卻由於過於強調「(一)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二)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三)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等經濟觀點,加上或許有意迴避對不同文化、意識形態的衝突,企圖在法條中營造價值虛無的環境,導致在立法過程中,反而缺乏對於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深層探尋,所舉辦的多場公聽會形式意義大於實質的觀念交流,遑論藉此機會尋求社會共識,營造孕育文化創意的自由、多元環境,似乎也為未來的文化創意產業,隱隱埋下多顆詭雷南安香草世界,而值得我們再作進一步的觀察,以思考未來法制發展層面的可能方向。因此,多元文化的觀點來建構與檢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男女那点事成為編者對這本學術論文集的起心動念與投入方向。
本論文集因緣於主編者在2015年主持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學術研究群:【多元文化、文化創意產業與娛樂產業法制】,在一年的學術研究群討論下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論文集是集結學術研究群中多位參與者近年來,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此一學術研究群的研究成果展現侯宝林私生子,在跨領域與跨地域的學術整合研究是一種知識交流的成長與合作,實在令人驚喜。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產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制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制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制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產業、娛樂產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沼水蛙,本論文彙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制的現況泰剧七里香,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的發展。
最後要強調的是,這是作者投入文化法學而思索的第四本學術專論,主編這本文化法專論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可知:是嘗試從多元文化建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的法制,並藉此探討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現況與問題。因此,本書總共分為三篇,在第一篇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篇包含了六篇論文:許育典、封昌宏,〈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產業的法制建構〉;王勁力、廖欽福,〈論多元文化國下之文創產業與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與產業為例〉;廖欽福,〈臺灣文化產業發展與創意之法制構築與展望——以補助行政為中心〉;張瑞星,〈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辯〉;張瑞星,〈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糾紛之商標侵權爭議〉;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在第二篇娛樂產業法制篇包含了三篇論文:張瑞星、羅承宗,〈華人娛樂法學領域之建構——以動畫遊戲產業及流行音樂產業為例〉;張瑞星,〈論影視製作創意提案之法律保護〉;江雅綺,〈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產業——談黃安舉報周子瑜事件〉。在第三篇數位網路法制篇包含了三篇論文:江雅綺,〈封鎖侵權網站?從英國法及歐盟判決——論封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演進〉;江雅綺,〈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張瑞星龚露,〈網路購物機制之微調——從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之數件判決談起〉。 這本文化法學學術論文集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李本忠,最應該感謝張瑞星、王勁力、廖欽福、羅承宗、江雅綺、封昌宏六位教授們的積極投入與撰寫。謝謝這些一直鼓勵與支持我的學術合作夥伴們。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的學術合作夥伴們,他們一直點燃我對學術研究的熱情灵异新世纪,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許育典
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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