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晨

鱼盘【读书笔记】从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谈起-阿提卡的夜与思

【读书笔记】从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谈起-阿提卡的夜与思

我们往往把惩治犯罪当做刑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但是李海东博士对此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钱江龙,这段话每每读起都觉得热血沸腾,这也正是我们学习和研究刑法的意义所在:
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纹舞兰,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和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安家网,它除了在宣传和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鱼盘,起的主要作用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和灵敏度康成书院。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
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pa环吧。也就是说幸福兑换券,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都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代自序,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那么我们应该以何种态度去研究刑法问题或是研究一切学术问题呢?
刑法的本身的性质,要求刑法学应当是精确的法律科学,关于这一点,现在恐怕不会再有疑义了。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含糊的刑法无异于否定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否定刑法存在的价值。显然,最精确的刑法,只能来自最精确的刑法学,因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不自觉地适用这种或者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谨的精确的刑法。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支持下,那些严谨、精确的刑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又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王世洲:《刑法学是最精确的科学》,载[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施丹兰,译者序,1页,北京生死卧底,法律出版社,2005。)
从上述精确的要求中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派生原则——禁止类推赵安吉。但我国刑法自古代起就不是一个具有禁止类推传统的法典,直至1979年刑法中仍然是允许类推解释的。这是为什么呢惊天铁案?中国古人已经作出了回答:
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冯卡门,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多一级简码,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孔颖达疏:《左传·昭公六年》。)
先王立法置条,皆备犯事之情也汇成和苑。然人之情无穷紫极天帝,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御无穷之情,则法之不及人情也。(佚名:《别本刑统赋解》,13页,载《枕碧楼丛书》。)
中国自古以来看重实质理性,认为实质理性应该重于形式理性鹦鹉鱼变白,中国县衙大门上还会悬挂“天理、国法、人情”字样的牌匾,可见,国法并非是一个县令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托,其所考虑的内容远大于法律条文,虽然这的确是注重法律社会效果的一种体现,但这种做法却不为法治国所接受天神小学,因为法律的社会效果不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擅断的基础上庄行菜花节,陈尊佑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接纳与解释的基础上清梦绕瑶池。换言之健康上网专家,法治国的法律运行要求我们为获得形式合理性而不得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这种代价当然可以通过立法技术和解释技术的提升而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