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晨

雷晓晨自首认错处罚被减轻 【事发宣恩】95后乱讲义气斗殴惹祸端-宣恩县人民法院

雷晓晨自首认错处罚被减轻 【事发宣恩】95后乱讲义气斗殴惹祸端-宣恩县人民法院

雷晓晨
被告人韩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1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日前,宣恩县人民法院对韩某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发经过
2017年8月6日凌晨3时许,杨某2、张某(均另案处理)在宣恩县珠山镇某网吧楼下,遇刘某2与黄某二人,杨某2、张某遂邀黄某一起出去玩,黄某拒绝后,杨某2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韩某并邀韩某帮忙。
随后张某、杨某2从杨某2租住屋取来两根钢管和一把砍刀返回某网吧楼下与韩某汇合。韩某前去网吧观察杨某1、刘某1、刘某2、黄某、杨某3等人。

当日4时许,杨某1、刘某1、刘某2等人上完网走到网吧楼下门口梯间处与杨某2、张某相遇,韩某从网吧下楼将杨某1、刘某1、刘某2等人身后推了刘某2一把,将刘某2从台阶上推了下来,于是韩某与刘某2、杨某1发生肢体冲突,随即张某则手持钢管殴打刘某2、刘某1,杨某2手持钢管殴打杨某1左腋下,致杨某1疼痛得抱住腰部蹲在地上,这时韩某捡起地上杨某2带来的编织袋,从袋内拿出砍刀(未抽出刀梢),杨某1与韩某争抢砍刀,杨某2见状,用钢管继续殴打杨某1,韩某亦用未抽出刀梢的砍刀殴打杨某1的背部,杨某3见状,用身体护住杨某1,后杨某2与韩某停止殴打。张某仍持钢管追打刘某1、刘某2,韩某持砍刀也来追打刘某2、刘某1。
经鉴定,杨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2伤情未达到损伤等级评定标准。
案发后,韩某于2017年8月14日到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韩某与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2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1、刘某1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2.4万元、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1、刘某1及家属的谅解。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韩某适用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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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南
交通:恩来、恩黔高速、209国道、232省道贯穿宣恩县全境,交通便捷。
1、火车:恩施火车站—宣恩 可前往恩施长途汽车站乘坐班车,有班车直达,约58公里;
2、飞机:恩施许家坪机场—宣恩可前往恩施长途汽车站乘坐班车有班车直达,约50公里;
3、高速:可走恩黔、恩来高速到椒园高速出入口下高速,椒园高速出入口到宣恩县城约10公里。
宣恩县人民法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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