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晨

雷晓晨自主择业退役金若干问题解答 政策解读--新启英才

雷晓晨自主择业退役金若干问题解答 政策解读|-新启英才

雷晓晨
问:我今年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想知道自主择业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有哪些?
答:按照相关文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计发和增发标准主要有这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除外)为计发基数78%的数额(军龄满18年)与基础(2006年军队工资改革取消该项)、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18年以上的,从第19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问:退役金的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答: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办法?
答: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对自己的退役金进行核定确认?
答: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问:退役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答: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问:退役金要交税吗?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金中有体现吗?
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问:在物价上涨、社会整体工资水平上涨等情形下,退役金会调整增加吗?
答:会的。除每年增资外,还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增加。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原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原总政治部等部门先后五次(2004年1月、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2月、2012年4月),根据军队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
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如何停发?
答: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到刑事处罚后,退役金停发吗?
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微博:新启英才
公众号:xqyc201608
新启英才 不忘初心
服务军转 再启征程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