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晓晨能否拒付居间费呢? 房产中介有过错-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
雷晓晨一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其妻子名下当时已有两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规定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011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丰台区一套房屋卖给黄某。同日,武某、黄某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7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房屋交易失败。中介公司与黄某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居间合同,支付剩余中介费用,黄某拒绝支付。为此,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居间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理由为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的居间服务。
庭审中,黄某答辩称:某中介公司曾告知其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办理完网签后,自己却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同时,他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按揭代理手续费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费、赔偿抵押登记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共计5.2万元。中介公司对黄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同意。
二
法院审理
某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遂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三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因居间人的过错造成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时,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明知黄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诱使其签订购房合同,导致黄某与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存在重大过错,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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